中国网8月14日讯 (记者胡永平)从9月1日起,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将被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相关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明确,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同时,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编造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应当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故意提供、使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参照对药品注册申请造假犯罪行为的处理,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