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大看点:解决乱停放问题

“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和“电子围栏”解决乱停放

新政对于停放问题规定的“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和“电子围栏”等创新性规定,对于解决乱停放问题有着深远而重大的意义。正负面清单和电子围栏并非是简单的规定,而是一个互相支撑的逻辑体系。

第一,共享单车不能仅依靠正面清单。当年各地政府推出的“有桩单车”等公共自行车,大部分都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就在于“有桩”就是限制了用户使用便捷性,很少有人为了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却花费800米去找“桩”。因此,新政最大程度吸取了公共自行车的经验,没有单纯限定正面清单。

第二,共享单车不能仅依靠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就是停放位置的“底线”,划清了底线,也就明确了合法的停放地点。这一点规定似乎能全面解决单车的停放问题,不过,后续的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负面清单的地点往往是用户需求量最大的地方,若是立法不让停放,就会影响出行便利。所以,新政明确了在商业区、公共交通枢纽、居民点等地段的“电子围栏”制度,这些区域的负面清单,用户可以选择停放在依法设立的电子围栏之中,这就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便捷性的减损,这种设计是非常有人情味和先进的。

第三,电子围栏作用在于衔接正负面清单的空缺。电子围栏耗费大量企业成本和社会资源,不是越多越好,但又因承接正负面清单的空缺而不得不有。新政既将电子围栏作为正面清单的鼓励性规定,又将其设置为在负面清单附近的法定性规定,充分体现出立法的严谨性和实践可操作性。

第五大亮点:消费者权益保护

将用户信息安全放到最高位置

用户的便利和权益是新政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主要分为几个方面:

其一,明确企业责任。我国侵权法和电子商务法体系尚未就互联网+平台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平台购买足够的商业保险来化解可能发生的损害。新政将为用户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平台主要责任之一,强化平台对用户的公开承诺,最大限度保障了用户权益。

其二,用户实名注册是解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新政明确平台禁止向12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服务,这就需要首先完善平台自己的实名认证系统,清理违法账号,尽最大努力做到人与账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其三,用户信息安全放到最高位置。新政出台时期正值我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之时,信息安全是所有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前提条件。新政除了明确平台数据保护责任之外,还将再次确立了用户的“数据权”,对平台采集用户信息的范围做出了限定,甚至将主管部门的数据义务也规定其中“主管部门不得将运营企业报送的数据超越管理所必需的范围”,这无疑是履行和落实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举措。

其四,更好的保护用户资金安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押金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押金属于抵押性质,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商家手中。新政明确了企业自有资金和押金、预付费之间的关系,明确要求企业要开设第三方监管的独立账户,将押金和预付费做到专款专用,不能变相搞集资和资本运作。更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原则。这比2015年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预付费15日退还期限”更进一步,更有利于消费者。

第六大亮点:信用管理的建立

以信用来促进素质经济发展

素质经济是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的基础,越高的用户素质,企业和社会成本也就越低,反之,则高额的素质成本将成为新经济形态的羁绊。从这个意义上讲,新经济形态也就是素质经济形态。

新政对素质经济的管理思路非常明确,一是要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将用户行为信用记录进行全国数据共享,以信用来促进素质经济发展。二是要建立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互评”,用户也可以评价企业信用,好的企业必然收获好的“口碑”,坏的企业则会丧失用户的信任。三是明确了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从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志愿者服务到奖惩措施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一切并非是仅存于纸面,都将集中落实到信用体系建设中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 朱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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