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客商入驻渝邻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投资兴业,加快建设川东商贸物流中心和国家三级物流园区,早日打造成为服务川东渝北、连接川陕渝鄂的重要物流商贸区和川渝合作产业示范基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和《邻水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邻府发〔201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驻物流园的企业必须是从事运输、仓储、加工包装、配送、批发交易、信息处理等物流法人企业及关联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渝邻物流园功能区块的产业选择导向,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年税收每亩5万元以上。
第二章 供地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选择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物流园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物流园土地出让年限按不超过50年办理,国有土地租赁年限按不超过20年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用。规划的物流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物流用地性质;若土地经批准变更用途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供地性质和价格(一)用于建设仓储、运输、加工、包装、配送等物流生产性设施的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其供地起始价参照邻水县同期工业用地价格执行。(二)投资商贸、专业市场的项目用地列入商业用地范畴,出让价格不低于所在区域同期土地成本价或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确定供地起始价。(三)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价格按照占地面积3000元/亩/年执行;租赁国有土地的,按《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租金。
第三章 能源政策
第六条 物流园区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邻水县同期工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第七条 入驻物流园的企业,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对其立户及安装优先保障。允许企业在厂区内按规范要求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对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财政扶持政策(一)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用于引导扶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及工商企业物流改造示范性项目贷款贴息等。(二)鼓励生产型物流企业建多层厂房,对在一个年度内厂房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且年亩平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其标准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由县财政按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每平方米补助80元。(三)入驻物流园的企业按程序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及企业代培训等方式进行的新招员工培训,由县财政按审核公布的培训费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四)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亩平税收达到5-10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的,参照土地出让金30%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固定资产投入达1亿元以上且亩平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或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参照土地出让金70%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发展。(五)入园企业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奖。在建企业由县财政按缴纳金额的6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发展;投产企业由县财政按缴纳金额的3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六)对鼓励类物流项目的各类规费,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办理。企业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缴纳,县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等额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属县内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低限减半征收。入园企业的物流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规定缴纳,县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等额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第九条 金融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由县人民银行、金融办牵头,确定商业银行全程跟踪服务,提供融资指导。
第十条 其他扶持政策对园区、对产业带动力强或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的项目申报、规划许可、土地审批、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结。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筹相关部门专人对口上报,并限期跟踪办结。
第十二条 对入驻物流园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物流园内通讯、电力、消防、燃气等公用设施,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提供,属企业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凡到物流园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统筹安排;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和技术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请,县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程序在1个月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办结。在执行本优惠政策过程中,如中、省、市出台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邻水县渝邻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