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有效承接产业转移,鼓励投资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加快邻水县轻工产业园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内外投资者,凡在邻水县轻工产业园内新建或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下同)以上或年纳税30万元以上或解决1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工业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凡县内外投资者在邻水县轻工产业园内投资300万元以下创办的小微型企业,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均可享受《邻水县小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的政策优惠。

第二章 供  地

第三条 投资者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选择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按不超过50年办理,国有土地租赁年限按不超过20年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用。

第五条 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以及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按挂牌方式出让使用权。

第六条 企业生产区供地价格(一)邻水县轻工产业园内“七通一平”的工业用地,按不低于5.6万元/亩实行挂牌出让。土地出让价款全额缴入金库。(二)租赁国有土地,按《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租金。(三)企业租赁或购买厂房兴办企业,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

第三章 能源保障

第七条 邻水县轻工产业园内的企业用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在入驻前五年内,按当期工业用水价格每吨优惠0.20—0.40元执行,具体价格视项目及用水量定。

第八条 用电价格对入驻邻水县轻工产业园的企业,用电价格拟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宗工业电价,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二)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按其相应的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对应类别的电价,按广安市物价局批准的电价标准执行。(三)根据生产用电实际需求,经企业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执行峰谷电价。

第九条  入驻邻水县轻工产业园的工业企业,水、电、气供应部门对其立户及安装优先保障,并按定额预算费用优惠30%(直接材料费除外)执行。允许企业在厂区内按规范要求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自行安装,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财政扶持办法(一)对在一个年度内建成投产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县政府要求和协议约定的亩平产值、税收等指标的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或亩平税收,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参照基数,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入(土地价格按5.6万元/亩计算)达300万元-500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按参照基数的35%对企业予以补助;固定资产投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或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亩平年税收达到3-5万元,按参照基数的65%对企业予以补助;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或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亩平年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按企业实际缴纳土地价款的100%对企业予以补助。(二)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批准,前五年实行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三年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五年优惠期满后,从第六年起按企业占用土地面积和实际缴纳税收计算,当年亩平税收达到5-10万元(含10万元)、10-15万元(含15万元)、15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的20%、30%和40%给予企业奖励。(三)对鼓励类工业项目的各类规费,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办理。对入驻县轻工产业园的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征即奖;土地使用税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奖,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在建企业按缴纳金额的60%予以奖励、投产企业按缴纳金额的3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企业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级收取的部分外,属县本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属县内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低限减半征收。(四)对入驻企业需租用由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根据企业税收贡献大小协商确定租金标准。对购买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投资企业,标准厂房售价按原建设成本价执行,价款支付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五)鼓励企业建多层生产厂房,对在一个年度内厂房建设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其标准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由县财政按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每平方米补助80元。(六)对入驻企业按程序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或企业代培训方式进行的新招员工培训,由县财政按审核公布的培训费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可拨付到培训机构,也可直接拨付到企业。(七)对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物流成本,县财政按企业上交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金融扶持办法对入驻企业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由县人民银行牵头,确定商业银行全程跟踪服务,提供融资指导;对其生产经营中的银行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由县财政给予2年贴息补助。

第十二条  对产业带动力强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健全县级领导及部门联系企业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办理相关证照,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结。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筹相关部门专人对口上报,并限期跟踪办结。

第十五条  未经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凡到邻水县轻工产业园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统筹安排。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六章  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请,县投资促进局、县轻工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程序1个月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文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照签约之日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邻水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