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九龙农产品加工园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产业转移,鼓励投资者到园区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促进园区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九龙农产品加工园区内新建或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0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500万元,下同)、年纳税50万元以上或提供1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凡在九龙农产品加工园区内投资500万元以下创办的小微型企业,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享受《邻水县小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的政策优惠。

第二章 供  地

第三条  投资者可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选择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按不超过50年办理,国有土地租赁年限按不超过20年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用。

第五条  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以及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按挂牌方式出让使用权。对申请入园的工业项目,先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用地,待项目建成后,3年后再按工业用地程序挂牌出让。

第六条  企业生产区供地价格(一)九龙农产品加工园区内完成“七通一平”的工业用地,按不低于5.6万元/亩价格实行挂牌出让,若因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二)租赁园区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前3年按照企业建设用地占地面积3000元/亩/年执行,3年后经供用地双方协商后按新的议定价格执行。

第三章 能源保障

第七条  九龙农产品加工园区内的企业用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在入驻前5年内,按当期工业用水价格每吨优惠0.20—0.40元执行,具体价格视项目及用水量确定。

第八条  对入驻九龙农产品加工园区的企业,用电价格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宗工业电价,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二)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企业生产用电,按广安市物价局批准的电价标准执行。(三)根据生产用电实际需求,经企业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执行峰平谷电价。

第九条  入驻九龙农产品加工园区的企业,水、电、气供应部门对其立户及安装优先保障,并按定额预算费用优惠30%(直接材料费除外)执行。允许企业在厂区内按规范要求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自行安装,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财政扶持办法(一)对在一个年度内建成投产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税收,以及县政府要求和协议约定的亩平产值、税收等指标的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或亩平税收,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参照基数,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标准为:对取得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土地价格按5.6万元/亩计算)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参照基数的35%对企业予以补助;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参照基数的65%对企业予以补助;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缴纳土地价款的100%对企业予以补助。(二)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批准,前5年实行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三免二减半”政策,即前3年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后2年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三)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各类规费,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办理。对入驻九龙农产品加工园的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奖。土地使用税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奖,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在建企业按缴纳金额的60%予以奖励、投产企业按缴纳金额的3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企业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代中、省、市收取的部分外,属县本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属县内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低限减半征收。(四)鼓励企业建多层生产厂房。对自建厂房的,在一个年度内厂房建设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或年亩平税收达5万元以上,其标准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由县财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贴,具体为: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80元,三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五)对入驻企业按程序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或企业代培训方式进行的新招员工培训,纳入就业培训等培训项目给予补贴,补贴可拨付到培训机构,也可直接拨付到企业。(六)建立企业退出园区机制,按《邻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到园区创业,在职称评定、住房等方面给予以下特殊支持。对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或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创办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以下鼓励政策:(一)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住房及搬迁安置补贴;(二)3年内给予个人所得税县以下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三)评为县级优秀人才,积极帮助申报评定职称。

第十二条  金融扶持办法。对入驻企业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由县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银企对接,提供银企服务;对其生产经营中的银行贷款部分,按相关贷款贴息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产业扶持办法。鼓励入驻企业在本县内自行发展种、养殖原材料基地,可享受邻水县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产业带动力强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  健全县级领导及部门联系企业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办理相关证照,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纳入并联审批流程进行办理。对在园区投资的企业,九龙农产品加工园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实行跟踪办理,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指导。

第十七条  未向县减负办备案,县内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环保、安全检查以外的检查。

第十八条  凡到九龙农产品加工园区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统筹安排。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六章 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请,县投资促进局、县九龙农产品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程序1个月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邻水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