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有效承接产业转移,鼓励投资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加快邻水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内外投资者,凡在邻水县境内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解决5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工业企业(不含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下同),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供 地
第三条 投资者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选择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按不超过50年办理,国有土地租赁年限按不超过20年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用。
第五条 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以及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按挂牌方式出让使用权。
第六条 企业生产区供地价格
(一)邻水经济开发区内“七通一平”的工业用地,按不低于5.6万元/亩实行挂牌出让。土地出让价款全额缴入金库。对在一个年度内建成投产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县政府要求的亩平产值、税收等指标的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参照基数,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用于企业发展。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入(其中土地价格按5.6万元/亩计算)达3000万元—5000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且亩平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或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亩平税收达到5-10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按参照基数的50%金额对企业予以补助;固定资产投入(其中土地价格按5.6万元/亩计算)5000万元以上且亩平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或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按参照基数的100%金额对企业予以补助。
(二)租赁国有土地,按《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租金。
(三)作价入股取得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政府参照土地出让价入股,股份比例另行议定。
(四)企业租赁或购买厂房兴办企业,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
第七条 土地出让契税按出让价征收,特殊情况下可协商约定。
第三章 能源保障
第八条 邻水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用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按当期工业用水价格每吨优惠0.20—0.40元执行,具体价格视项目及用水量定。
第九条 用电价格
对入驻邻水县经济开发区(含城南工业园、轻工产业园和轻纺工业街区、建材产业园、子中工业园)的企业,用电价格拟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宗工业电价,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按其相应的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对应类别的电价,按广安市物价局批准的电价标准执行。
(三)根据生产用电实际需求,经企业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执行峰谷电价。
第十条 入驻邻水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水、电、气供应部门对其立户及安装优先保障。允许企业在厂区内按规范要求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自行安装,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入驻邻水经济开发区以外区域的工业企业用水、用电价格,依据企业投资强度、产出高低、纳税金额、科技含量、环保水平等因素,可以“一事一议”。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财政扶持办法
(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批准,前五年实行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五年优惠期满后,从第六年起按企业占用土地面积和实际缴纳税收计算,当年亩平税收达到10-15万元(含15万元)、15-3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的10%、15%和20%给予企业奖励。
(二)对鼓励类工业项目的各类规费,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办理。对进入邻水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征即奖;土地使用税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奖,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在建企业按缴纳金额的60%予以奖励,投产企业按缴纳金额的3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发展。企业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级收取的部分外,属县本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属县内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低限减半征收。
(三)对鼓励类工业项目,需租用由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根据企业税收贡献大小协商确定租金标准。对购买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投资企业,标准厂房售价按原建设成本价执行。
(四)鼓励企业建多层生产厂房,对在一个年度内厂房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或年亩平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标准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由县财政按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为50元,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每平方米补助为80元。
(五)对入驻县内的工业企业按程序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或企业代培训方式进行的新招员工培训,由县财政按审核公布的培训费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可拨付到培训机构,也可直接拨付到企业或首次受训新员工。
第十三条 金融扶持办法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由县人民银行、金融办牵头,确定商业银行全程跟踪服务,提供融资指导;对其固定资产投入中的银行贷款部分,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30%由县财政给予2年贴息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产业带动力强的国家鼓励类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 健全县级领导及部门联系企业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办理相关证照,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结。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筹相关部门专人对口上报,并限期跟踪办结。
第十七条 未经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凡到邻水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统筹安排。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六章 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请,县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程序在1个月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邻府发〔2010〕4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发文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照签约之日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邻水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