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现金及无记名票据入境澳门须申报 11月1日生效

中国网6月13日讯 为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维护澳门特区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立法会已通过《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并将于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携带现金及无记名票据入境澳门须申报 11月1日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12万澳门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出境人士假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申报,否则可被科处1,000至50万澳门元的罚款。

携带现金及无记名票据入境澳门须申报 11月1日生效

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法律生效后,出入境人士只须遵照有关规定作出申报。(照片提供:澳门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