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4日讯(记者 金慧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4月24日至4月27日在京召开,会议第二次审议核安全法草案。
草案第三章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完善核事故应急的体制机制,增加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的建议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二是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