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4日讯(记者 金慧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4月24日至4月27日在京召开,会议第二次审议核安全法草案。

草案第五条中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对核安全负主要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这类单位应当对核设施、核材料、从业人员和公众以及环境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聘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