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优化人口空间布局

——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永续共生

推动城乡人口协调发展,完善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人口空间布局,促进人口分布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永续共生。

第一节 持续推进人口城镇化

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引导人口流动的合理预期,畅通落户渠道,到2020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区分超大、特大和大中小城市以及建制镇,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将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置为市,增加中小城市数量,优化大中城市市辖区规模和结构,拓展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空间。

专栏4 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2016—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1300万人以上。

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第二节 推动城市群人口集聚

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优化提升东部地区城市群,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推动人口合理集聚。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要严格控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向中小城市集聚。对长江中游、成渝地区等城市群,要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加强对周边欠发达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全国重要的人口集聚区。对山东半岛、海峡西岸、辽中南等东部地区城市群,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大中小城市联动发展,增强对中西部转移人口的吸引力。对哈长、中原、关中、北部湾、山西中部、呼包鄂榆、黔中、滇中、兰西、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城市群,要加快形成更多支撑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引导区域内人口就近集聚。力争今后15年上述19个城市群集聚的常住人口占全国比重稳步提升,特别是城镇人口总量占比增幅更高。

第三节 改善人口资源环境紧平衡

制定和完善与主体功能区相配套的人口政策。要统筹考虑国家战略意图和区域资源禀赋,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不同主体功能区可承载的人口数量,实行差别化人口调节政策。对人居环境不适宜人类常年生活和居住的地区,实施限制人口迁入政策,有序推进生态移民。对人居环境临界适宜的地区,基本稳定人口规模,鼓励人口向重点市镇收缩集聚。对人居环境适宜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超载的地区,重视提高人口城镇化质量,培育人口集聚的空间载体,引导产业集聚,增强人口吸纳能力。

促进人口绿色发展。实施人口绿色发展计划,积极应对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矛盾,增强人口承载能力。大力推行创新驱动、资源集约节约、低碳环保的绿色生产方式,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和能源等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推广绿色建筑,鼓励绿色出行。

保障边境地区人口安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多措并举稳住边境人口适度规模,优化人口结构和分布。统筹运用人口发展、产业促进、转移支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增加边民收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让边境各族群众安居乐业。加强人口跨境流动管理,促进边境地区繁荣发展。

第四节 完善人口流动政策体系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以人口为基本要素,完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环境交通相适应,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对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的支撑。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完善支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人口发展政策,适应西部大开发要求鼓励人口向西部地区迁移。健全全国流动人口分布、生存发展状况的动态监测体系,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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