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

1、西藏和谈代表资格和权限问题

达赖喇嘛和国外的支持者们反复说: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不仅没有“全权代表”资格,更重要的是没有签订协议的权力和资格。

《达赖致毛主席函》是笔者新近发现的最重要的史料之一:

毛主席钧鉴:

……兹由西藏全体大会通过,正式派噶伦昂布(阿沛汉文别称)及职员等,取道西康赴京。而又加派扎萨凯墨巴及堪仲土丹旦达二人及职员等,转印来京。渠等曾受噶伦等及全藏大会之重托,希望承认渠等为合法的代表以及任务。

达赖信函明白无误地说明了几位代表的合法性质,不仅“由西藏全体大会通过”,又强调“渠等曾受噶伦等及全藏大会之重托”,为正式委派,更是特别希望(中央)承认“渠等为合法的代表以及任务”。

因此,谈判代表的资格、签字权是无法否认的。当然,谈判代表的资格、签字权,同协议最终的批准权是两回事。和谈代表没有最终决定权、批准权。最根本的是,噶厦和达赖喇嘛在后来批准了“十七条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

2、和谈的气氛问题

达赖喇嘛和国外的支持者们再三声称:“十七条协议”是在谈判代表受到“武力威逼”、“人身侵犯”的压力下签订的。

1981年阿沛著文回忆:除了中央政府和谈代表和我们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认真地、亲切地谈判以外,周总理还亲自接待我们,多次同我们讲党的民族政策和其他各项政策,提高了我们的认识。1991年阿沛又著文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又给予了充分地考虑,虽然在一些问题上有争论和不同意见,但谈判始终在友好真诚、充分协商的气氛中进行。土丹旦达1981年曾回忆说:双方代表通过亲切会谈,交换意见,平等协商,很快就许多原则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出了九条建议,中央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这说明,“十七条协议”签订过程中,并不存在什么“武力威逼”,而是在协商合作、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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