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谈的性质和政治基础
1950年初,噶厦派至印度的谈判代表两次致信中央人民政府,要求派代表赴香港谈判。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林伯渠奉命于5月28日复信:“欢迎你们作为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前来北京商谈有关西藏地方和平解放的问题。因此你们的代表团是西藏地方政府派至中央人民政府商谈西藏地方事件的代表团,不能称为西藏派赴中国外交代表团。”8月21日,周恩来总理在给印度驻华大使的备忘录中声明,“我们认为西藏代表团是地方性的及民族性的代表团”,并同意其以此身份和中央人民政府商谈和平解放问题。谈判的性质非常明确:西藏只能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与中央政府谈判。
和平谈判前后,围绕 “承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等问题,达赖和噶厦的态度经历了从“承认”到“不承认”,再到“承认”的几次反复和变化。最终在派出的从水路赴京的代表出发前,达赖喇嘛和噶厦给每位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从昌都赴京的阿沛,早在动身前向达赖呈送的报告中,就明确提到公开宣布西藏是中国领土。可见,噶厦、达赖最终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
整个谈判过程,本身就是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的过程,摒弃所谓“西藏独立”的过程。因此,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和谈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