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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星期一)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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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实录:王兆国作《人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

焦点话题:城乡平等选举
    王兆国: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王兆国在介绍“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方面的内容时表示,建议将选举法第十六条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详细]

    王兆国: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条件具备
         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详细]
    王兆国: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应体现三原则

         在谈到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时,王兆国首先介绍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他指出,根据我国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三个原则要求。[详细]

 
其它十项修改内容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其他十项主要内容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其他主要内容
  1.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2.关于选举机构 3.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
  4.关于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和两地代表问题
  5.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6.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7.关于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8.关于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
  9.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 10.关于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详细]

王兆国: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遵循三项原则

代表构成
    王兆国:应有适当数量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在谈到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其他主要内容时,王兆国首先介绍了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他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有一定的数量。[详细]

     王兆国: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不得超过160名

  王兆国在介绍“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问题时表示, 建议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将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上限作出修改,将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详细]

王兆国: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问题采取两步走

完善选举制度
    王兆国:进一步完善选举机构 促进县乡级直接选举

  王兆国在谈到选举机构的问题时表示,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 [详细]

流动人口参加工作地直选条件不具备】【对破坏选举应及时处理】【间接选举的代表辞职须常委会过半数通过】【被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选民居住集中可以召开选举大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公民不得同时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行政区域代表
  王兆国指出,据此,建议增加两项规定:一是,“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详细]

王兆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责任编辑:胡永平 更多特刊请进中国观察栏目 欢迎访问中国观察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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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视角
    人大常委会已两审草案 选举法进行第5次修正

作为本届全国人大审议的第一部法律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此前,该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此次修改最大的变化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前中共十七大报告已经提出了这一任务,此次修改为落实十七大要求详细

     规范人大代表选举——《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详细]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79年:制定新的《选举法》
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
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改 2004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改
    从4:1到1:1 实现我国平等选举的一次重大进步
         此次选举法修改涉及原选举法中的若干条款,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拟将城乡按照“四比一”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修改为“一比一”。这一修改,标志着我国真正实现了城乡同比例选举,在实现我国真正意义上平等选举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详细]
    实现平等选举权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体现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我国城镇发展较快,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比例已由建国初期的8比1发展为接近5比5水平,为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平等选举权的实现奠定了现实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详细]

 

     保证城乡平等选举权——选举法修改的历史进步
  这部法律如果修改通过,尤其是城乡按照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之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它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次重要历史发展,预示着我国人民民主的进一步拓展方向,体现了宪法平等权观念的重要价值。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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