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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沈志伟 倪烨)虎年春节,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东进村的居民不再为污染问题而发愁了。就在节前几天,南湖区检察院和区环保局向家饰佳橱柜厂送达告知函,宣布因该厂认真整改,检察机关对家饰佳橱柜厂污染案终止审查。至此,这起浙江检察机关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在事发近三年后,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7年4月,朱某租用南湖区七星镇东进村湘店小学的旧址,成立了家饰佳橱柜厂。该厂自投产以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也未在厂区周围配备污水管网等基础环保设施。不仅如此,该厂还将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造成农户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并随意排放大量粉尘、有机废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为此,居民强烈要求政府对该厂进行查处。
南湖区环保局于2008年3月对该厂正式进行监察,要求对方停止生产,及时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2008年12月,环保局对该厂进行再次监察时发现该厂拒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2009年7月,南湖区检察院和南湖区环保局联合制定《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南湖区环保局于2009年12月将此案移送至南湖区检察院。
南湖区检察院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该厂负责人朱某进行法治教育,使他认识到生产经营的违法性,并于同年12月14日出具保证书,承诺在2010年1月20日前拆除所有生产设备,搬离现在的厂址,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七星镇镇政府验收确认。
之后,朱某停止了橱柜面板的生产经营,拆除设备,遣散员工和清理场地。考虑到企业及员工的后续生存问题等相关情况,南湖区检察院和区环保局于2月9日向朱某送达了终止审查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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