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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义深远
时间: 2010-02-09 20:16:49 来源: 国际在线  发表评论>>
关键词: 意见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规范司法行为 高贵君

内容摘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9日正式公布实施《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除此之外,《意见》还要求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

  中国法院公布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司法原则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9日正式公布实施《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相关官员在当天的发布会上表示,这份文件成为今后全国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刑事司法原则,有助于充分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国在2006年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历时3年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于9日公布实施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这份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处的位置。他表示,《意见》不是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孙军工强调,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远意义,“宽严相济政策作为中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在明确严惩的对象和范围的同时,还对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强调的应予“从严”的情况作出规定。比如,对多次犯罪和毒品犯罪,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明确要依法从严惩处;在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上,《意见》规定,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孙军工表示,《意见》在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他说:“在《意见》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原本法律没有规定,《意见》规定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而对于“从宽”和“从严”情节并存的案件,《意见》给出了判定的标准,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

  除此之外,《意见》还要求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高贵君庭长表示,这些意见有助于充分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量刑规范化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的统一。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法官今后量刑会越来越精细,宽和严的标准也就更加明确,就能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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