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 看他国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中国网新闻12月19日讯 (记者李智 实习记者赵蕴哲)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2016年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在世界范围内位居第一。全世界的创新者在2016年提出了310万件专利申请,比2015年增加了8.3%。其中,中国新增专利申请数占总增长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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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创新型国家取得成果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再创新高,达到130万件。我国已经连续两年专利申请量超过百万件。

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一方面体现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取得的丰硕成果。

据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中国创新指数研究》课题组测算,2016年中国创新指数为181.2(以2005年为100),比上年增长5.7%。分领域看,创新环境指数、创新投入指数、创新产出指数和创新成效指数分别达到172.0、172.2、223.3和157.3,分别比上年增长4.9%、4.8%、7.2%和5.2%。

测算结果表明,2016年我国创新环境继续优化,创新投入力度加大,创新产出能力稳步提升,创新成效进一步显现,创新型国家建设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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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走向世界

虽然中国专利申请量位居第一,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报告也指出,在向国外申请专利方面,美国继续领先,紧随其后的是日本、德国以及韩国。此外,和专利申请类似,绝大部分来自中国的商标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都只在国内市场寻求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表示:“国外申请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也传递了在外国市场中对技术进行商业化的意愿。”虽然我国庞大的国内市场和日渐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各行各业的创新提供了极大的动力,但在知识产权“走出去”的道路上,我们仍然任重道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申长雨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保护知识产权解决了创新者的后顾之忧,是推动创新的有力举措。其中,有不少国家在该领域颁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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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颁布。现行法于1952年制定,之后于1984年和1994年做过两次重大修订。1999年11月29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其中多项重要条款直接列入现行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度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等。

2007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专利改革法案》。该法案对现行法进行了三处重大修正:其一,修改专利持有人的定义,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其二,在USPTO设置再审程序,允许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借助该程序向USPTO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无需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三,修改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由以往按含有侵权技术的商品数量计算赔偿金额改为以实际专利技术价值来判断。

美国专利局于1802年成立,1975年美国专利局更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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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英国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 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权条例》,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该法确立了专利制度的核心,也反应出知识产权一定意义上是垄断权的理念。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它规定了作者是著作权的拥有者以及在固定期限内保护出版著作的原则,这至今仍是版权法的核心内容。

1852年,英国政府颁布《专利法修正法令》并设立英国专利局(UKPO)。 1990年, UKPO正式成为英国贸易和工业部(DTI)下属的政府机关。2007年英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作为管理知识产权的官方机构,英国知识产权局不仅负责包括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申报、审核和批准,负责协调政府决策者、执法部门、企业等各方面的关系,还有对付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行为等多项事务,是一个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近年来,英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以鼓励创新,推动技术转化。此外,英国还积极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与欧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力合作,为建立统一的欧洲专利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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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明治维新后,日本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颁布《商标条例》、《专卖特许条例》、《外观设计条例》和《实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业产权制度。日本于189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2008年2月,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此次修改在申请阶段预设了“临时通常实施权”和“临时专用实施权”,获权后即成为“通常实施权”和“专用实施权”;并对“临时通常实施权”创设了许可登记制,以使登记后被许可人可对抗第三人,专利权转让时可对抗受让人,专利权人破产时可不解除许可合同。

日本专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JPO的主要职责为:工业产权申请受理、审查、授权或注册;工业产权方针政策拟订;工业产权制度的修订;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为促进日本产业发展,对工业产权信息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