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致力于解决水资源相关问题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我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然而,中国又是世界上用水量最多的国家。且在我国工业快速发展时,“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粗放发展模式使水质性缺水、地下水超采等问题加剧,影响到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应对水资源不足,跨地区输送水资源的工程是对策之一。目前规模最大的当属“南水北调”工程。该工程将水资源从长江流域输送至北方的黄河流域,总输送量达450亿立方米左右。“南水北调”能够较大地改善北方地区的生态和环境特别是水资源条件,增加水资源承载能力,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在“开源”的同时,“节流”的效果同样不可忽视。此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颁发,通过扩大试点,将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盘点国外水资源管理经验
水资源税(费)作为一种控制水资源需求量、保护水环境的经济工具,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英国
早在1969年,英国的河流管理机构便开始对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水的用户征收水资源费。1997年5月英国召开了水资源峰会,中央政府重新对水资源费政策进行了评估,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改。目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凡从地表或地下取水,日取水量超过20立方米的企业或个人,一般都需要向环境署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相应费用。
英国环境署明确表示水资源费政策主要是以回收行政费用为目标。这种政策目标指的是当一个国家环境管理体系比较成熟的时候,政府决定对取水权增收费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预算下一年的政策行政费用来制定。英国的水资源费并不体现取水的环境成本或其他的外部成本。
虽然英国这种以回收政策行政费为目标的水资源费因其收费标准较低,对取水者改变用水行为和节约水资源并没有太大的刺激作用,但征收水资源费由于能确实地补偿水资源政策的行政支出,因此对政府有效地管理水资源、决定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水资源战略以及保证地表水、地下水和降雨的检测工作还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德国
由于德国联邦政府没有对水资源费做出统一规定,因此德国各州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水资源税费政策时有很大的自由度,促进许多新的政策手段被采用,不同的经验也在各个州之间得到借鉴和改进。
巴登-符腾堡州于1988年成为德国第一个征收水资源税的州。其主要目的是用税收收入补偿当地农民在流域内限用化肥而产生的损失。这种某个群体之经济利益因环境改善政策受到影响,而政府用水资源税收入进行补偿的现象在德国其他州也普遍存在。
汉堡州是德国另一个征收水资源税的典范。不同于巴登-符腾堡州的政策,汉堡州仅仅对取用地下水资源者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的大小则按取水许可证上授予的取水量来计算。汉堡州的水资源税政策对减少企业取用地下水资源有一定刺激作用。为了少交水资源税,企业下一年便会申请减少一些取水许可量。
总的来说,德国州政府在制定水资源税政策时,通常会尽力实现税收中性,避免增加企业成本和负担,促进企业采用节水技术减少用水。通过价格手段,德国的水资源税政策实现了向取水户发出经济刺激的同时,也增加了州政府可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收入。
俄罗斯
2005年1月,俄罗斯政府依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52 章关于水资源税的规定,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变更为征收水资源税。现行水资源税主要包括4个税种,分别为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和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
俄罗斯水资源税的计税形式多样,既有从量定额,亦有从价定率。以地下水资源实际开采数量为计税依据,充分考虑销售价格及超定额开采损失确定单位税额。开采地下水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实行从价定率方式征收,以实际开采地下水及其初级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适用5%。
依据《俄罗斯联邦水法典》,使用地下水资源税收入的40%纳入联邦预算,另60%部分列入联邦主体预算;开采地下水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的收入,由联邦、联邦主体和企业三方共享。收入的大部分会投入到水体恢复与保护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