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虐童”事件再发 各国保护儿童有何经验

中国网新闻11月24日讯(记者戚易斌)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22日开始,有十多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身上出现针眼,疑似遭遇老师扎针和喂食不明白色药片,朝阳警方已介入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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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为何频发

不久前发生在上海某托儿所的“虐童”事件风波还未平息,此次红黄蓝幼儿园事件又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对于家长来说,最无法接受的就是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而直接造成孩子身心伤害的“虐童”行为,更是为人民群众所痛恨。让孩子安全、健康成长,是整个社会共同的需求。

对打击“虐童”行为,我国刑法早已作出规定,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老幼病残等虐待行为入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而言,如果构成单位犯罪,其直接负责人需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早有规定,而且不可谓不严格,但为何“虐童”事件仍然频发?婴幼儿受认知水平所限,遭受虐待后,受害者往往难以及时表达出来;对轻微虐待、精神虐待等,更是难以发现,这让一些虐童人员心存侥幸。此外,一些人对虐童的法律后果缺乏认识,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

目前,幼儿园和幼师资源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中国青年报》报道,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到2021年,学前教育领域预计需补充近199万名教师和137万名保育员。如此大的幼师缺口,也让一些从业素质未达标的幼师有了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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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整体素质亟待提升

如何让懵懂的幼童在“人之初”就感受到外界的善待,消除幼儿园中的安全隐患,是全世界需要面对的一道严峻课题。纵观各国经验,对“虐童”者要依法惩处,对有不良记录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终身禁入相关行业领域。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也应该加强管理,在鼓励支持社会办学解决双职工家庭子女照看困难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家长对可能发生的“虐童”行为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求助。只有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虐童”事件的发生才会减少。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幼有所育”,将学前教育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实现“幼有所育”,教师是关键。当前,我国幼儿教师的“数量”“质量”难题仍是困扰学前教育发展的“紧箍咒”,如何把好幼儿教师入门关、执教关、监督关,任重道远。

除了遴选机制,幼师的职业图景、监管层级、收入待遇都需要完成转型升级,从制度上保障幼教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教育部门要大力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彻底解决城乡基本的资源配备问题,提升幼师整体素质,从根本上预防“虐童”事件再度发生。

国外如何防止“虐童”事件

事实上,“虐童”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发生,不少国家通过建立各项法律制度加以防范,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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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一条是“强制报告制度”。报告的人员范围在不断扩大,举报的内容也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细化。另外,美国大多数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时也要举报。其中还规定,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面对虐待和忽视时要举报。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

在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下设的儿童及家庭管理局,自1995年起,每年公布全国被虐待和忽视的儿童状况。他们提供的数据不仅将受害者按照年龄、种族、性别等属性进行了划分,还将施害者同样进行了统计,并计算了两者的关系。公众可以在相关网站上动态地浏览每个州的数据。美国还通过传统的法律拨款程序,给州提供专项资金,用于建立预防儿童虐待和忽视的项目。

美国将“孩子说出来,安安全全的(Speak Up Be Safe)”项目纳入学校教育,告诉孩子哪些行为属于虐待,在什么地方可以获得帮助等。儿童一旦受到侵害就懂得自主报告,既能保护自己,也是对施害者的一大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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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在日本,厚生劳动省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大阪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全国儿童相谈所等政府部门或机构都在关注“虐童”问题。自1991年开始,东京成立了虐待防止中心,开始对儿童虐待信息情报进行统计。日本厚生劳动省从1990年开始对儿童虐待数据进行了统计,并逐年公布。

2000年,日本公布并实施《虐待儿童防止法》,经过4年的使用后,在2004年进行了部分修改。和美国一样,日本的法律也有“越来越严”的趋势。比如在修改前的虐待标准中,规定了“如果发现有虐待的必须举报”,修改后就变成“认为有虐待的必须举报”。同时,语言暴力也被列入虐待标准。

日本的社会力量在应对“虐童”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1998年在日本成立的“儿童虐待思考协会”,就以儿童虐待为题材制成漫画,向志愿者介绍“虐童”工作现状。各地的非营利组织还设立儿童访谈热线,与一些儿科医生、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联网,及时倾听虐待儿童的举报。此外,有关防止儿童虐待工作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论文发表会、学会等集会也在日本全国各地经常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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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儿童保护的法律执行上有令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为保障儿童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推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福利和幸福状况,监控由儿童提出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组织专门调查等。

此外,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机构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以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的《儿童法院法》为例,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组成,有资格被任命为儿童治安官的人必须是首席治安法官认可的有处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能力的治安法官,而且依据法律规定,儿童治安官应当接受不间断的培训。

在悉尼、墨尔本等澳大利亚大城市中,儿童享受到全方位的关照。在幼儿园中,所有的老师都需要获得幼儿教育的专业文凭之后持证上岗。根据规定,每个幼儿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本科幼儿教育毕业生,必须持有急救证书等各种资质证明和幼儿看护相关的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