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管理医药广告
医药用品用在身上、吃进嘴里,和每个人的身体息息相关,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世界各国对医药广告的监管极其严格,发布虚假广告的商家和代言人往往会面临严厉的惩罚。
美国
美国政府管理医药广告的主要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前者的监管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后者负责对处方药的说明、广告和营销进行管理。
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处方药广告必须准确、不能误导消费者。广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疗效的词句。同时,广告中必须提供所有有关药品的风险信息,还要告知消费者如何查询获得FDA批准的全部信息,如相关医生、免费电话、有印刷广告内容的杂志、网站地址等。
如违反相关规定,将会遭到严厉惩罚。《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任何人违反了其对医药广告的规定,将处以1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1000美元以下罚款;再犯者处以3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2007版食品药品法案修正案》规定:任何发布虚假或有误导性处方药广告的企业,将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款,再犯者处以50万美元以下罚款。
日本
日本对药品广告有着明确的规定,日本《药事法》要求药品广告严禁夸大疗效,医疗用处方药和没有得到正式批准在审批期间的药品严禁做广告。日本还有药品广告标准,规定了药品广告在药品名称、制造方法、效果效能、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等表现方法,严禁诽谤其他药厂的产品,严禁医药人员推荐药品等等共10多个项目。
日本《医疗法》规定,对于打虚假广告的诊所或者医院,其法人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拘留和罚款。日本还专门设立了国民健康管理部门,重视消费者的投诉,如投诉确实,会动用行政力量与企业交涉。
除了法律限制,日本全国医药品广告监视协议会等民间组织也对涉及医药品的广告进行严厉监视,日本民间放送联盟制定的标准也规定不得制作、播放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的医疗、医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广告。
在表现功用和效果时,不许超过法律认可的范围,不得使用最有效、最安全等表现形式;不得以医师、药剂师、美容师等推荐的形式做广告;不能以医药品的疗效相同的表现形式做保健食品的广告等等。
德国
德国医学界普遍认为,“医院不用做广告”。德国《医疗广告法》明确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药店中出售,只能在医学或药物专业杂志上刊登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服用方法等所有相关要素,否则制药商和广告商将受到严厉处罚;非处方药原则上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但对非处方药广告的描述方式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德国法律还规定,医药广告不得扩大药品适应症,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药品疗效,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表述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的功效表述。医药广告词中不能出现“肯定”、“百分之百”、“治愈”等词语。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许多规定,比如宣传自己的医疗用品和一般产品不同,必须拿出科学证据证明此产品的健康作用。德国联邦药监局、德国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心等机构,会定期抽查核实医疗广告中出现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