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10日讯(记者 李丹)10日,记者从四川省医保局获悉,2月9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7号)。

  通知明确,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窗口或区域,为“愿检尽检”、返乡人员等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免收门诊诊查费。

  新设“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混合检测项目。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检测。

  原则上,来自低风险地区的群众可进行10:1混样检测,中风险地区可进行5:1混样检测,高风险地区及重点人群须1:1单样检测。

  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收费标准分别为23元/人次和18元/人次(均含检测试剂等耗材),且为全省最高限价。

  通知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向群众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该政策自2021年2月1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