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贾国威)2月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以及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二审公开宣判。

  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以下简称“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2188.23元(已给付300000元,尚需给付302188.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