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郭海方 通讯员 宋庆党
2月8日上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峥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凌晨,漯河市郾城区小李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组织人员对征收对象李翠玲所有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峥从其母亲李翠玲打来的电话中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驾驶豫LWZ118白色丰田轿车赶往拆迁现场,期间王峥拨打报警电话。到现场后王峥未见到出警民警,再次拨打报警电话。报警过程中,王峥情绪十分激动,多次扬言要开车撞死拆迁人员。随后王峥立即返回其停车处,驾车高速冲向拆迁现场保安人员组成的人墙,冲出人墙后,继续高速向前行驶,致拆迁工作人员胡华东当场被撞身亡,致龚奇右胳膊擦伤,后车辆撞停在现场出警民警正前方的砖渣堆上。经鉴定,被害人胡华东因钝性外力作用于腰背部及头面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峥因不满其父母房屋被强制拆除,恼怒之下驾车高速冲撞人群,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郾城区小李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组织人员夜间强制拆除被告人王峥父母的住宅,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法酌情对被告人王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王峥当庭表示上诉。
审判长答记者问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接受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记者:请介绍一下本案的基本案情。
审判长:2019年7月3日凌晨,漯河市郾城区小李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组织人员对征收对象李翠玲所有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峥从其母亲李翠玲打来的电话中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驾驶豫LWZ118白色丰田轿车赶往拆迁现场,期间王峥拨打报警电话。到现场后王峥未见到出警民警,再次拨打报警电话。报警过程中,王峥情绪十分激动,多次扬言要开车撞死拆迁人员。随后王峥立即返回其停车处,驾车高速冲向拆迁现场保安人员组成的人墙,冲出人墙后,继续高速向前行驶,致拆迁工作人员胡华东当场被撞身亡,致龚奇右胳膊擦伤,后车辆撞停在现场出警民警正前方的砖渣堆上。经鉴定,被害人胡华东因钝性外力作用于腰背部及头面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记者:本案为什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长:本案发生在凌晨三点左右,房屋所在的拆迁现场周边外围部分竖有铁皮围挡,案发时也有40名保安人员在通向拆迁现场内部的道路中处拉起人墙,现场被相对封闭,不属于公共区域,但公共安全不等于公共区域安全。从王峥作案的过程看,其驾车先正面冲撞保安人员组成的外围人墙,之后冲入拆迁现场内,冲撞拆迁工作人员,直至撞到砖渣堆上被迫停下,其所驾驶的车辆呈不间断、持续高速行驶的状态,现场无刹车痕迹、车辆无失控状态呈现。案发时现场有拆迁工作人员、保安人员、出警民警等数十人,王峥作为一个心智成熟、有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对其驾车高速冲撞现场聚集人群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应为明知,但冲动之下置现场人员死伤于不顾,执意为之,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而非过失。且王峥作案手段是驾车高速冲撞,加之现场路面情况复杂,其行为所危及的人员安全范围不可控,在客观上危及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王峥的刑事责任。
记者:本案被告人王峥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审判长:案发当晚,漯河市沙北分局孙庄乡派出所的三名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已先于被告人王峥进入拆迁现场进行处置,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录下了案发现场的情况及案发过程。视频显示房屋已被拆除大半,屋内既无人员也无人员呼救,同时多名证人证明被告人王峥的父母被强行带离房屋后,有专人进到房内从上到下进行排查,确认屋内无人后进行强行拆除。被告人王峥到现场后见到其父母房屋正在被拆除,拨打报警电话时情绪十分激动,多次声称要撞死拆迁人员。在110接警人员明确告知王峥公安人员已出警到现场处置,并劝阻其不要冲动的情形下,王峥为发泄不满情绪,置拆迁现场多人的安危于不顾,高速驾车冲向现场聚集人群。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客观上所实施的驾车冲撞人群行为也不属于防卫行为。
记者:请介绍一下对被告人量刑的考量因素。
审判长:本案系因政府强制拆迁而引发的一起命案,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本案审判的重点,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被告人王峥以驾车高速冲撞人群的方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峥父母房屋所在的小李庄村在2012年时被政府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对案涉征收区域作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针对被告人王峥父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作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程序规定。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给予被拆迁人陈述、申辩等法定义务,郾城区小李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组织人员夜间强制拆除被告人王峥父母的住宅,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加之被告人王峥本次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不同。综合考量前述因素,依法可对被告人王峥从轻处罚,遂做出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