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杜文育 李思远 通讯员 宋帆

  借款中间人在借条上签名有讲究。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处理完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定借款中间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020年8月,刘某方起诉韩某民、韩某花。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韩某民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经被告韩某花介绍,向原告刘某方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一年。

  一年后,韩某民因无力还款,向原告出具56万元(50万元本金+6万元利息)借条一张,并由韩某花转交刘某方。经刘某方要求,韩某花在借条中“借款人·韩某民”下方签字署名。

  截至2017年11月4日,韩某民多次还款共计28万元。其后两年中,经刘某方多次催要,韩某民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剩余款项,遂形成本案纠纷。

  法院认定,借条中年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主张,从2017年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2%标准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韩某花辩称自己仅为借款证明人,不是保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称原告多次向被告韩某民放贷,为“职业放贷人”。经法庭多方求证,原告刘某方与被告韩某花均认可借条签名是在原告要求下所签,但韩某花于借条中“借款人”签名处下方、日期上方签字,属于债务加入,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职业放贷人”辩称,因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