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段伟朵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之年。那么,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国有哪些重要的法律通过呢?今年,又有哪些增强群众幸福感的法律将要制定呢?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报了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2021年立法安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如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完成率高,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特点亮点突出。其中,立法节奏不断加快。因新冠肺炎疫情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不仅照常进行,还加开3次常委会会议,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到位。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继续审议的12件法律案,全部审议通过。初次审议的29件法律案,当年通过8件、提请审议12件、提出议案3件,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保障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当年还通过法律2件、提请审议法律案5件、作出有关决定8件。

  立法形式不断丰富。20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9件,修改法律12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2件。新制定法律数量占比非常高,涉及多个重要领域,这在近些年的立法工作中是不多见的。立法形式也不断丰富发展,制定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采取“决定+立法”方式出台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既有一些“大部头”的,也有一些“小快灵”的法律,例如提请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着眼解决消费环节食品浪费问题。

  此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立法修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系统考虑、统筹安排,首次制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为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筑牢法治防线。2020年度立法工作将这些立法修法任务作为重点予以推进。5件已经通过、3件正在审议,其他重点项目都在抓紧推进,并取得重大进展。

  今年有哪些增强群众幸福感的立法规划将要列上日程?

  岳仲明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今年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随后还要根据大会精神,进行必要调整,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今年立法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其中,行政处罚法(修改)、动物防疫法(修改)、海警法已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反食品浪费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监察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兵役法(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案,安排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争取早日出台。

  今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还包括: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制定期货法、印花税法等税收法律等。

  保障高品质生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修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体育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家庭教育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湿地保护法、法律援助法、社会救助法等。

  推进高效能治理,围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等。

  小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是否侵犯我的隐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介绍,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社会各方面广泛呼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托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出“行程卡”“健康码”等应用程序,收集汇总疫情防控相关个人信息,动态识别健康风险,为科学精准防控疫情和稳妥推进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草案的规定,为防控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处理个人信息,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理规则,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另外,一些小区等公共场所通过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用于识别出入人员身份,其必要性和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等问题引发高度关注。除应当遵循一般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外,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还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二是,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要求所收集的个人身份特征等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向他人提供。

  王瑞贺表示,当前,信息技术仍处于高速发展中,各种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必定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一些新的挑战。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就新技术新应用相关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