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3日讯(记者 张宇)2月3日,记者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适用于对成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哪些主体可以参与举报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进行举报,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

  举报哪些生态环境违法可以获得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共计分为3大类13小项,举报其中任何一项生态环境违法,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均可以获得奖励。

  具体的范围包括:

  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

  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

  (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六)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八)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十)其他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般事项是指除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举报途径目前包括四种:

  电话举报:12369、12345热线

  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来信来访举报: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App举报:“成都生态环境”App

  举报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成都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六)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如何确定奖励标准?

  按照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和举报贡献,交叉综合确定举报奖励,标准如下表(单位:元):

  举报人实名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什么是贡献等级?

  针对重大事项、较大事项,贡献等级指的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或后续的行为,对整个举报案件的查处发挥的作用大小,划定的等级。《奖励办法》将其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项没有等级划分。

  一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提供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应证据(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提供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应证据(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积极协助调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奖励指的《奖励办法》中规定的不符合基本行政原则或者证据线索来源不正当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者调查的;

  (三)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六)举报人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及渠道取得举报线索的。

  此外,《奖励办法》还规定了举报奖励件区别于普通投诉举报件处理,并在办理过程中参照密件的处理方式,规定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应当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即便是在整个生态环境系统内部也仅有负责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接触该部分信息。

  按照《奖励办法》规定,被举报人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结案之后,又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再次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