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楚倍倍

  身边的事

  2020年6月6日下午,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赵某回家,行驶至姜某、刘某某家门口时,姜某、刘某某家饲养的金毛狗跑到路上,摩托车来不及躲闪和金毛狗相撞,造成刘某、赵某受伤。

  后双方无法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刘某、赵某分别到禹州市法院要求被告姜某、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禹州市法院鸿畅法庭受理上述两起案件后,因原告刘某、赵某受伤系同一事件发生的诉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决定合并审理,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

  因调解效果有限,法庭排期定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之一,庭审结束后,工作人员立即到辖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安排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经过释法明理,被告姜某、刘某某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主动联系原告刘某、赵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现原告赵某已收到赔偿款7000元,原告刘某已收到赔偿款1万元。之后,原告刘某、赵某主动来法庭办理撤诉手续,并送来锦旗对法庭工作人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