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实习生 郭婧祎
临近春节,农民工是否能按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踏踏实实过个好年,备受社会关注。2月1日,记者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包工头宋某因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再次为欠薪者敲响警钟。
2015年,宋某带领30多名工人在濮阳市清丰县做桥梁工程,完工后,他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领取工人工资13万余元。支付部分工人4万余元工资款后,宋某携带剩余20名工人的16万余元工资一走了之。2016年3月,清丰县劳动监察部门对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指令到期后,宋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清丰县法院通过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些用人单位和企业把欠薪视作普通欠债,认为是民事行为,没必要上升为刑事犯罪,因此出现了很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不仅损害农民工合法工资权益,而且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底线。2011年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为了加强民生保护,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宋某无故拖欠工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经触犯刑法。宋某归案后,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及时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取得对方谅解,再加上他是初犯,因此从轻判决缓刑。”该案承办人表示,企业或个人用工一定要信守承诺,欠薪并非简单的欠债,一旦突破法律底线,将付出道德和法律双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