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记者 周青莎 实习生 郭婧祎

  被执行人名下没车没房没存款,却买有保险,法院能不能执行?如今,很多家庭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分散损失,但有些被执行人却妄想把购买保险当成一种逃避债务的途径,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一个案例表明,法院可以执行并强制退保。

  2020年7月,陈先生的妻子意外死亡,经过家人商量,同意保险公司将18万元理赔款转至受益人之一、陈先生的岳父刘某的账户。后因理赔款分配产生纠纷,陈先生及其子女将刘某诉至法院。经过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配协议,但调解生效后,刘某却未按协议将9万元交付给外孙、外孙女。于是,陈先生的三个子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张雯霖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通过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寿保险。案件找到了突破口,张雯霖立即与刘某联系,希望他主动履行义务,多次沟通但是刘某依然不为所动。

  在此情况下,法院与保险公司沟通,在保险公司协助下办理了4份保单的强制退保手续,依法提取了保单的现金价值11万余元。扣留执行款项后,剩余款项如数退还给刘某,案件得以执结。

  “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的系统进行了联网,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其保单的现金价值用来执行。”张雯霖说。

  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能否被执行?应当如何执行?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有关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也没有统一规定,各省都在积极探索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复71号裁定中指出,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

  该裁定认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是重疾型保险合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何避免被保险人陷入困境?

  2018年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中这样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法院强制执行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

  江苏省的做法是,要求人民法院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在执行时应当遵循审慎善意的执行理念,提前与被执行人充分沟通,如果其愿意履行义务,法院就不会强制退保。对于即将到期的理财类保险合同,我们会考虑提前强制退保是否造成被执行人财产的严重贬损,在尽可能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也不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梅建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