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河南法制报记者张可

  广西一男子蒋某因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想到其举报贪污金额巨大的正厅级官员,构成重大立功,二审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以罚金。

  此事曝光后,成为网友关注的热点。有的网友调侃蒋某为“反腐英雄”,有的称蒋某为“侠盗”。但我想说,这样的蒋某还真不配“侠盗”的称号。

  我们理解的“侠”字,是为国为民的情怀,是无私奉献的品质,是舍己为人的精神。但蒋某具备这些情怀、品质、精神吗?显然是不具备的。

  据已公开的信息,蒋某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到被害人邱某家中盗窃了21万元人民币现金及折合人民币162907.44元的外币、纪念币,以及6瓶茅台酒。

  这个被害人邱某并不是蒋某举报的贪官。蒋某的偷盗行为,是经过踩好点、策划好、配好钥匙进行的,完全是为了自己非法获利才进行偷盗的,显然不是“侠义”,就是实打实的犯罪行为。

  一审蒋某获刑后,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他举报贪官有功,应当少判。

  二审法院查明,其所举报的贪官赵某,确有受贿犯罪的事实。虽然蒋某仅仅提供了赵某的受贿犯罪线索,但该行为对赵某涉受贿罪一案的立案查处起着重要作用。法院认为,该受贿案是基于蒋某的检举、揭发才得以侦破。最终,法院认为蒋某检举、揭发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那么蒋某举报赵某跟“侠”有关吗?显然也无关,他只是为了让自己少判几年。

  据了解,蒋某举报赵某受贿,也不是从偷盗行为中知道了赵某的犯罪线索,而是蒋某曾做过向赵某行贿之人的司机。所以,蒋某的行为怎么也不能称之为“侠盗”。

  所以,某些有“也去当小偷”这种想法的网友可以醒醒了。非法手段获得不义之财,等待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很多网友理智且清醒,认为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让官员不想腐不敢腐才是重点!

  希望理智的网友越来越多,“侠盗”的说法可以歇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