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春 通讯员 何霞 程朋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5日,原告田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野县前高庙乡某村公路处,沿路居住的被告闫某饲养的狗突然窜出撞向原告田某驾驶的车辆,致使车辆雾灯、前杠、叶子板钣金处喷漆等处损坏。后原告田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新野县前高庙乡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后,遂告知原告田某因被告闫某饲养的狗未栓绳,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系一般的民事纠纷。原被告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田某遂诉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闫某支出车辆损失3850元。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闫某,询问事故的经过及其对本案的意见,又到新野县前高庙乡派出所了解出警经过,并调取了出警记录。遂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称系原告开车过快将其狗撞死,自己无责任,原告应当赔偿狗的损失。办案法官耐心对被告闫某进行了庭前释法,被告闫某认识到其作为狗的饲养者,对狗有管理义务,因自身管理不善,致使狗随意上公路造成他人车辆损害,同意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认为过高,法官针对此焦点问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得知被告的外甥经营一汽车维修店,遂转变调解思路,能否将车辆交由被告外甥维修?经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同意,被告立即联系原告的外甥到法庭,三方针对原告的评估意见书上的维修项目进行了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田某将损坏的车辆交由被告的外甥进行维修,被告闫某承担修车费用。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被告闫某饲养的狗未栓绳,自行窜上公路,撞坏原告的车辆,由此而产生的债,系侵权之债,案由应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人损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原则上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侵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结合本案,被告闫某作为狗的管理者在其饲养的狗造成他人损害时,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闫某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在日常的生活中,养狗是合法的,狗的饲养人应肩负起对自己、社会、公众的责任义务,不能只贪图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而疏于对狗的管理。必须对狗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如给狗加项圈和绳子,定期带狗到防疫站注射疫苗。不应散养在家里,或者任由其在户外自由走动。尤其农村养狗,大部分都是体型较大的狗,基本上都是散养,任由其自由活动,易吓到人或者攻击人,若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