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杜文育 李思远 通讯员 吕家诺

  行车应当保持安全车距,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更应当注意,然而总是有司机不重视。1月18日,许昌境内的高速公路上,一天内发生两起追尾事故,原因都是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追尾的两车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月18日10时50分许,京港澳高速720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许昌交警支队民警赶赴现场,通过调取后车行车记录仪和现场勘查发现,车牌号豫A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突遇散落物,紧急刹车后,车牌号豫Q的后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追尾事故。交警认定,车牌号豫Q的后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14时30分许,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盐洛高速701公里处时,与前方在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民警调查了解到,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行驶时注意力不集中,与前方同车道内的小型轿车距离过近,在前方车辆减速时,来不及刹车,造成追尾。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高速公路行车时,一定要保持50—100米的安全行车距离,避免跟车过近,以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做出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