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周昱丽)1月15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山西高度重视反家暴立法工作,2003年9月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走在了全国前列。但近年来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尚未真正形成共识、责任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缺失等。

  新通过的《办法》是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小切口”立法的又一次有益尝试,《办法》的起草、修改、审议等各个环节都始终把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细化、补充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制度措施,力求打通反家庭暴力法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办法》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条理清晰、表述精练。从内容看:

  明确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为了便于公众知晓,方便受害人依法寻求救济,《办法》第十一条统一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寻求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提起诉讼,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殊群体受害人临时庇护请求等。

  规定了首接负责制

  为了避免对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中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首接负责制,并且细化了首接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

  包括劝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好登记工作,倾听受害人诉求,抚慰疏导情绪,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优先保护或者予以隔离家庭暴力现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

  明确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的范围

  实践中,因年老、残疾、身患重病等行动不便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无法报案,导致无法得到及时救助、保护的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规定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情形

  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告诫书,更好发挥告诫书的威慑作用,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情形,如受害人要求出具、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对特殊群体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家庭暴力被批评教育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等。

  细化临时庇护制度

  为了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为受害人及时提供医疗救助、法律咨询、心里辅导等服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的相关保障措施,同时,规定了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标准、服务内容、庇护期限等内容。

  

  [ 编辑:周昱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