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杜文育 李思远 通讯员 刘少玄 王浩龙

  禹州男子马某强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换来了1700元。近日,他的这项行为换来了9个月刑期,不光1700元非法所得被追缴,还被罚3000元。

  马某强今年44岁,禹州市人,有过多次抢劫、盗窃前科,先后两次被许昌中院和禹州市法院判刑,2015年刑满释放。

  2019年年初,马某强得知朋友高某收购银行卡,在明知其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在对方的带领下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2套银行卡,并出售给高某。

  2020年6月,马某强得知此前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因犯罪活动被冻结后,又将该卡补办,再次卖给他人。后该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546080.46元。马某强两次售卖自己银行卡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马某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公民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银行卡、网络账号等信息,切莫一时贪财,成为电信诈骗行为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