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穆黎明通讯员周红伟

  近日,卫辉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向该市法院下达的检察建议被采纳并公开回复。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在履职中发现:2016年9月,申某因翻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作出限期改正和处罚工程总造价127347.5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而申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仅向住建局缴纳罚款4万元。随后住建局向该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该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准予执行。截至今年8月,该裁定书已经生效两年多时间,申某仍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而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此案裁定准予执行后两年多仍未采取执行措施,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国家法律尊严受到损害。

  为此,今年8月,卫辉市检察院向该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将此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规范办案并对今后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及时移交执行机构执行,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