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丁丰林

  阅读提示 “我们租用的土地,不知道谁在上面种了上百棵树,连个招呼也不打。我们想把树移栽走,林业部门说我们毁坏林木,派出所还把我们的员工给拘留了,你说我们冤不冤?”12月14日,郑州惠武黄河浮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桥公司)的负责人致电大河报记者反映。

  而吊诡的是,记者采访时,林业部门称这些树是一家绿化公司所种,而这家绿化公司却称“树不是我们种的”,也不知道被移栽的情况,更没有向林业部门和警方报过警。

  浮桥公司:浮桥引路上被人种树,员工移栽后被拘留

  关于惠武浮桥引路上被种树一事,本报此前曾做过报道。今年7月24日晚,惠武浮桥南岸的浮桥引路被十几人用工程机械车破拆,浮桥值班人员无法阻止。两天后,又有一波人拉来几车土,覆盖在浮桥引路的路面上,后在上面种了上百棵树,浮桥通行被彻底阻断。

  浮桥公司的负责人说,修建惠武浮桥经过了黄委会批准,相关手续全部齐全,浮桥也在正常经营期间,现在却突然被阻断了。(详见大河报8月22日AI·07版)

  12月14日,记者再次去到惠武浮桥,浮桥公司一位经理刘传祥说,在黄河汛期结束后,他们将浮桥重新连上了,但是浮桥的引路被毁,并被种上了树,导致浮桥一直无法通行,到现在已经快5个月了。

  刘传祥拿出一份租赁协议告诉记者,修建引路占用的土地,是他们在2008年时从惠济区黄河农牧场租来的,租金一年20万元,租期是30年,现在还在承租期内。可是现在引路被毁,还种上了树,到底是谁毁的路,谁种的树?对方事前连个招呼也不打,他们至今也不清楚。

  浮桥公司法人代表范圣坤说,这些树种上之后,他也四处询问,黄河农牧场的人说不知情,古荥镇政府也说不知情,惠济区交通运输部门出面帮忙四处协调,也无结果。无奈之下,他们请示了古荥镇的领导,准备把路面上的树移栽到别处。

  刘传祥说,12月10日下午,公司员工开始将位于路基上的树,移栽到20米外的河滩上,一共移栽了40多棵。下午6点钟左右,惠济区林业部门的执法人员来到现场,“说我们毁坏林木,把现场的装载机查扣了,然后湿地保护区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把装载机的司机带走了,第二天告诉我们说司机被拘留了”。

  “地是我们租的,路是我们修的,谁种的树,问谁谁不知道。我们没办法,把它移栽过去,反倒说我们是毁坏林木,这到底是什么道理?”刘传祥说自己无法理解。

  林业局:移栽构成毁坏林木,现场未见到租赁合同

  记者在现场看到一份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上面写明浮桥公司存在毁坏林木违法行为,责令其五日内恢复原状并接受调查。

  根据通知书上留下的电话,记者联系到了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该局生态建设修复科一位负责人郭先生表示,他们接到举报去往现场后了解到,这些树是惠济区一家叫“惠之美”的绿化公司所种,而浮桥公司移树没有取得相关手续。而且经过现场调查,浮桥公司所谓的“移树”已经属于毁坏林木行为。

  对于刘传祥所称“土地是其租用,莫名其妙被人种树”的说法,郭先生称,执法人员在现场时,浮桥公司的人并未提供相关的租赁手续。至于惠之美公司种树是否有手续,郭先生称他也不清楚。

  郭先生又称,目前,该案件已由黄河湿地保护区派出所介入,具体情况以警方调查为准。

  绿化公司:不是我们种的树,也没有报过警

  林业局的工作人员称,这些树是一家名叫“惠之美”的绿化公司所种。记者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郑州市确实有一家“郑州市惠之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之美公司)。那么,这家公司为什么在不打招呼的前提下,在别人租用的土地上毁路、种树呢?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惠之美公司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民安北郡21号楼12层。14日下午,记者去到民安北郡小区,找到21号楼,该栋楼只有1个单元,记者上到12楼,发现楼层内皆为住家户,并无公司办公。

  记者辗转联系上了惠之美公司一位负责人王女士,王女士称,公司只是将注册地址定在民安北郡的居民楼里,实际办公在其他地方,至于具体位置则不愿透漏。

  至于“在别人租的地里种树”的情况,王女士在经过一番落实后给记者回复称“树不是我们种的,我们没有参与到这件事情中。”王女士说,他专门询问了公司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这些事情完全不清楚”,也没有向林业部门和警方报过警。

  派出所:案件正在办理中,暂无消息公布

  采访到此,事件显得更加蹊跷。如果惠之美公司没有种树,那到底是谁种的树?为什么不打招呼,要在别人租用的土地里种树呢?警方的调查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12月14日下午3点半左右,记者去到位于黄河大堤岸边的黄河湿地保护区派出所,该所门前并未挂牌,院内停放有多辆警车,但记者在大门口叫门约20分钟,院内始终无人应答。

  15日上午,记者辗转获得湿地保护区派出所一位肖姓所长的电话,联系之后,肖所长表示,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暂无消息可以公布。

  律师:移栽应属于私力救济,不适用刑事规则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丁玉良律师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浮桥公司系依法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该土地的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他人在未经合法承租人浮桥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土地上种树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妨碍到浮桥公司租赁该土地目的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浮桥公司在找不到种树人且请示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情况下,通过移栽的方法来排除妨碍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不应当被认为是毁坏林木,更不适用刑事规则。

  来源: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