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刘少玄 张留丽

  ●身边的事

  2019年6月,原告郭某通过禹州某房产中介,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套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双方约定被告的不动产权证下发后7天内办理过户手续。郭某按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其中1万元作为押金交给中介代为保管。后来,王某拖欠银行房贷,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查明,因王某未按约定偿还银行房贷,银行直接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剩余房贷35万余元。后开发商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其代偿的银行房贷,2019年9月,禹州市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郭某买房的意愿落空。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齐光辉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要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被告王某应按合同约定协助郭某办理银行面签及过户事宜等。因王某的原因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履行,王某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条款,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5万元定金中的1万元为暂存于中介处的押金,王某实际收到定金4万元,故王某应当双倍返还郭某定金8万元。

  综合考虑,禹州市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买卖双方、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双倍返还买方定金8万元。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8万元定金返还郭某,房产中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1万元押金返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