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合

  案例回放

  3月16日,武某开车经过叔叔武某某家门口时,因路上堆放的杂物影响通行而抱怨,与武某某发生争执,冲动之下将武某某打成轻伤。如何恢复受伤的亲情?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承办人引入刑事和解程序,主持叔侄两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武某赔偿武某某16万元。

  “我已经收到赔偿款,也写了谅解书。”鹿邑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核实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款收据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时,被害人说道,“我们两家平时关系相处得很好,现在侄子知道错了,如果再定罪判刑,他们全家会恨我一辈子。”

  在听到承办检察官对此案提出的“既不定罪又不判刑而是告知公安机关可以作撤案处理”的意见时,嫌疑人自言自语:“这会是真的吗?”得到肯定答复后,他喜极而泣。他知道,自己一旦被定罪判刑,对孩子上学、参军、考公务员、就业、出国等方面,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8月19日,在鹿邑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武某与武某某分别在《和解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保证书》和《和解轻伤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解轻伤害案件登记表》上签字后,承办检察官用手机记录下叔侄二人握手言和的一幕。从受理审查此案,到告知公安机关承办人可以对此案作出撤案决定,前后不到10分钟。

  “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要负。”承办检察官提醒嫌疑人,“公安机关承办人主持调解此案很不容易,你要感谢他们,就要主动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嫌疑人不假思索地连声说“一定,一定”。走到案件管理中心门口,他再次回头,发自内心地说:“感谢检察官,我们全家会记住你们的好。”

  哪些案件适用审查告知撤案制度?

  像武某叔侄这样握手言和的一幕,在鹿邑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反复上演。该院于2019年3月探索实行《和解轻伤害案件审查告知撤案制度》,管理中心在受理审查公安机关报送案件时,对于侦查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轻伤害案件,经检察长决定,承办检察官告知公安承办人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59条的规定作撤案处理,同步告知被害人、嫌疑人权利义务,以此减少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数量,从而推进诉源管理,减少诉讼增量,化解社会矛盾。一年多来,该院共对侦查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轻伤害案件20案20人作出案件撤销决定。

  告知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和解轻伤害案件,一般发生在亲友、邻里、同事、同学及在校学生等五类人员之间,共同特征为:因琐事引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定罪判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得被害人谅解,侦查阶段依法调解并履行完毕等。

  为啥制定该制度?

  多一个罪犯,对检察执法办案来说或许再正常不过;但是对一个人、一个家庭来说,就像一座山,千钧加身。对于诸如和解轻伤害案件之类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定罪判刑就能实现双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诉求,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修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案件,如果消耗有限宝贵的司法资源坚持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执意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与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要求明显不符。自该制度实行以来,鹿邑县检察院办理告知公安机关撤案的和解轻伤害案件20案20人,对嫌疑人及其家庭来说,就像是搬掉了本可以压在他们身上的20座贴着罪犯标签的“大山”。而这,亦是鹿邑县检察院制定该制度的初衷。

  制度实行效果怎样?

  笔者对《和解轻伤害案件审查告知撤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都存在涉检信访问题,而告知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和解轻伤害案件20案20人,没有诱发1起涉检信访案件。更重要的是,该制度还具有“四减少一集中”的优势。一是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与经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相比,在告知公安机关撤案的和解轻伤害案件办理中,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参与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阶段,侦查环节撤案后各自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极大减轻了当事人诉讼精力、时间、金钱等负担。二是减少了司法成本。与经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相比,此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的受理环节就告知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诉讼环节减少,周期缩短,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三是减少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此类案件在侦查环节作撤案处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数量随之减少,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四是减少了社会对抗。在和解轻伤害案件中,一方面,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后一般在刑事和解书、谅解书中提出不予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要求;另一方面,嫌疑人认错道歉,赔偿到位,承担了相应的惩罚性后果,同样提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要求。所以,对于此类案件执意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违背了被害人意志,也会增加撕裂双方当事人和解后恢复的正常关系的危险,给社会和谐稳定增添隐患,给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增加成本。五是集中精力依法办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告知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作出撤案决定,由此减少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数量,无疑给检察机关集中精力、时间、司法资源办理涉黑涉恶涉暴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创造了条件。

  怎样做到把好事办好?

  对于告知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和解轻伤害案件,在办案主体上突出权威性,由四级高级检察官专职检委会委员受理审查,由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长作出决定;在办案程序上突出规范性,制作《和解轻伤害案件登记表》《和解轻伤害案件审批表》《和解轻伤害案件汇总表》和《和解轻伤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解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保证书》《和解轻伤害案件撤销决定告知书》等“三表三书”;在办案监督上突出可行性,通过记录在汇总表、登记表上的公安承办人、嫌疑人、被害人的手机号码,随时开展案后电话回访,跟进监督,从而确保制度执行中办案人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现司法公正。

  制定该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有哪些?

  任何机制创新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和解轻伤害案件审查告知撤案制度同样如此。2019年3月,中政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第1项第2款规定了“从源头上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司法新政策。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题为《优化检务管理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网络授课中提出了“定罪的面如此之大不是社会治理所要追求的目的”的执法新要求。鹿邑县检察院以推进诉源管理,减少诉讼增量为出发点,创新“既不定罪又不判刑而是告知公安机关可以作撤案处理”的和解轻伤害案件审查告知撤案制度,搬掉像武某那样的嫌疑人身上的罪犯标签这座“大山”,正是践行司法新政策和执法新要求的有益尝试。(作者系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