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妻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为遗产继承人,死者的儿女也要承担债务!”“死者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25日,记者获悉,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在渑池县洪阳镇政府巡回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究竟是“人死债清”,还是“父债子偿”?这成为双方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案情】家里“顶梁柱”去世,18余万借款谁还?
2017年,原告张鑫(化名)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董良(化名),后董良做生意需要资金,分别于2017年10月1日和2017年10月18日向张鑫借款87500元和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分别为月息3%、3%。这笔钱,董良一直没有偿还。
2018年5月董因病去世,这笔钱该向谁追偿?是否“人死债清”?
随后,张鑫诉至法院,请求董良的妻子、子女等3名继承人清偿被继承董良生前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日董良为张鑫出具借条一份,裁明:“今借到张鑫现金陆万贰仟元62000,月息3分,贰万伍仟伍佰元(25500)”;2017年10月18日,董良为张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鑫现金10万元、壹拾万元,月息三分”。
法庭上,原告称,该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董良;而董良的家人却表示,对该借款事实均不知情。
【判决】三被告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187500元
2018年5月,董良因病去逝。法院查明,夫妇俩在渑池县洪阳镇某村有房屋九间(上房三间、厦房六间)、豫M8XXXXpolo轿车一辆。三名被告均系董良第一顺序继承人。
不过,庭审中,三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董良遗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人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属于董良个人债务,现人已经去世,其与妻子茹某乙在渑池县洪阳镇某村有房屋九间、豫M8XXXXpolo汽车一辆(价值5000元)。三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虽在审理期间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对董良的遗产仍有妥善保管、协助变现的义务。因此,三被告作为董良遗产的实际保管人,应当在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9月21日,渑池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董良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张鑫1875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父债子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形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父债子还”是社会生活中的传统观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仅是因为父亲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子女偿还父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如果父亲去世,那么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义务在父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父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