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苑青青 拾冠之)9 月 23 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自2000年制定出台,期间进行了小幅修正,此次修改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不断强化法制对我省土地管理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总结江苏经验,解决江苏问题

  “多年来,我省土地管理改革的成果经验丰富、亮点频出,此次修改总结江苏经验、体现江苏特色、解决江苏问题,提升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孔海燕在作说明时表示。

  近年来,江苏在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等方面已经形成经各方面普遍认可的成熟做法。如常州武进区,作为典型的示范点之一,有关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改革等的实践经验已有了初步成果。

  此次草案充分吸收武进经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入市方式、入市程序、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以及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完善补偿制度,保障农民基本生计

  “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其中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既然把土地收掉,农民就变成了城镇居民。”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高晓平认为,农村的养老保险并不高,立法需考虑如何在征收农民土地后保障其基本生计。

  新增转用条款,重设征收程序

  随着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行法规的规范性、约束性和引导性趋弱,不少制度规定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

  为顺应土地管理实践需要,草案中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条款,具体规定圈内圈外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与权限,与国家授权审批相衔接,并为省以下审批权的下放预留空间。

  在坚持《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范围的前提下,草案还重点设计了征收批准前的具体程序,包括征收土地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调查与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