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有人认为,一年半换一条命,是不是判太轻了?

  个人观点:判决适当,不轻。

  本案当庭宣判后,央视等权威媒体及时跟进普法释疑,水落石出拨云见日,精准狙击此前泛滥的阴谋论猜想,耐心看完足以解惑,让关注李心草的网友长舒一口气。

  被告人罗秉乾的“过失”体现在哪儿?

  1、不加节制地组织过量饮酒。四人于3个酒吧共喝了至少24瓶啤酒,每人一杯烈性调制酒,从饮酒到酗酒,罗秉乾作为聚会组织者没有“点到为止”,反而喝到尽兴、喝到癫狂,缺少成年人应有的谨慎与克制。

  2、李心草出现醉酒反应后,不送医不回校不报警,继续喝。李心草的状态越来越差,发酒疯越来越激烈,出现自残自杀表现。罗秉乾迟迟不采纳同饮者送医报警求助的建议,过于自信地以为这样就足以平安无事。在央视的采访中,他的理由是“打110民警不会管、120负担不起医疗费”,总结:太年轻,社会经验缺乏。

  3、暴力醒酒,错误操作。罗秉乾贴身安抚、打耳光醒酒,进一步刺激了本已情绪激动的李心草,加剧李心草自杀倾向,最终导致死亡结果。

  为什么说判决适当?

  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音视频清晰化处理,逐帧审查,从主观、客观方面综合考虑,认为罗秉乾俯身、打耳光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最终检察机关以罗秉乾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先,有自首情节,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罗秉乾对李心草有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再次,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喝酒伤身,众所周知,每一个拿起酒杯的成年人,从那一刻起就把或然的危险忘诸脑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自陷风险,从这一角度看,被害人李心草也是有过失的,她应该清楚自己酒量如何,应懂得适可而止。

  李心草案给我们的警示意义深远

  聚众饮酒成了一件高风险的事。以前邀人喝酒、劝酒敬酒只产生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李心草案拔高了注意义务,上升到刑事层面。意味着,如果有人喝酒发酒疯自杀了,聚会的组织者、同饮者如未尽到注意、看护、安全保障义务,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对酒桌文化深恶痛绝的人,从此案中看到了革除陋习的法治关怀。嗜酒如命者当自知小心,切莫过度劝酒,自得其乐足矣。赴约同饮的人,当发现有人喝醉就该提高警惕了,保持清醒确保将其送至医院或送回家中。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