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杜文育 李思远 通讯员 刘少玄

  9月2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柴长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马某辉一审宣判。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马某辉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马某辉,鄢陵县人,现年41岁。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8年9月两次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20年1月被柬埔寨警方抓获,2020年2月被柬埔寨警方移交中国警方。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柴长安(已被宣判)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马军辉于2013年到2014年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柴志安(已被宣判)、柴长安,并积极参加其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柴长安纠集马某辉等人到郑州某售楼部采用拉横幅、驱赶客户及工作人员、吃住在售楼部等方式,扰乱企业正常办公、经营秩序,致使该售楼部无法正常经营、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2013年至2015年间,马某辉受柴长安、柴志安指示,在鄢陵多地殴打、砍伤他人。2016年前后,马某辉受柴长安指使,与他人伪造相关凭证,骗取3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

  法院认为,在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告人马某辉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柴长安多次违反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马某辉均积极参加,系共同犯罪,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