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世君

  近日,有甘肃兰州出租车驾驶员在人民网留言板反映,当地要求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有文身,有的要清除。有报道也注意到,吉林长春相关部门在去年公交、出租汽车行业整治中也提了类似要求。此举一时引发议论。

  有出租车司机认为,这涉嫌就业歧视,并称“有文身的不一定是流氓,也有可能是岳飞”。也有司机质疑,清除文身时间长、花费高,甚至高达上万元。甚至有网友认为,此举是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对于这一规定,部分出租车司机有自己的想法也属正常,谁都想生活细节能够完全自主。但是客观来说,这样的做法与歧视无关,只是一种服务行业的规范性要求。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回应说得很清楚,出租车是公共服务窗口行业,驾驶员大面积文身可能导致女性、小孩等乘客心理不适,不宜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工作。

  况且,人家并未“一刀切”禁止,而是规定“双臂、颈部等身体裸露部分不得有大面积文身”,且做了妥协性要求——“暂时无法完全清除的,应在提供营运服务的过程中采取一些遮盖措施,不得大面积裸露,以树立出租行业驾驶员良好的精神风貌。”要么清除,要么遮住,不一定非得花费上万,只要别让乘客不适即可。说实话,这种规定并非不近人情。

  有一点必须明确,随着审美价值的多元,社会对文身整体上越来越“脱敏”,很多小伙、女孩以此为美、大方展示,颇有“身体自由”的意味。自己身上纹不纹身,纹哪种文身,也是看个人喜好,且说明不了一个人的道德品质。个人好恶无禁区,但职业规范有界限。要求出租车司机不得有文身,不是单凭文身就给一个人定性是不是坏人,只是对从业者设置一个起码的形象门槛,因为并不排除文身仍会给特殊群体带来不必要的误会和不适。

  工地搬砖、后厨炒菜、趴在电脑前写程序、开个公司做生意、出门打打麻将……这些时候基本不用考虑文身给他人带来的观感,从业者是否有文身也不影响工作水准。但是像公交车司机、出租车司机这样的公共服务岗位就不同了,面对的是大众,提供的是公共服务,还从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城市窗口的职能,必须顾及乘客感受。这是职业规范,涉及职业形象、服务质量、用户口碑,从乘客感受角度,作出不得有文身的要求,是行业规范化的题中之义,而不能看作是对个人自由的横加干涉。

  岳飞是有文身,但岳飞是冲锋陷阵的将领统帅,而且人家很少把文身露出来。如果岳飞转行去开出租,且整天光着膀子展示母亲赐予的八字文身,我觉得他也算不得一个好的哥,至少不是一个以乘客为中心的好的哥。

  曾经看过一部电视剧,有句引用康德名句的台词,说得贼好——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而是你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谁都有纹身的自由,只是有文身者没有了从事所有职业的自由,比如公交车司机、出租车司机。个人有自由,职业也有规范。特定行业的从业者理应秉持一种“让渡意识”,为了职业需要,有时候需要牺牲一定的个人自由或权利。比如明星,享受了粉丝追捧、流量红利,就需要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遇到在街上被求合影、下飞机被围观、参加活动被欢呼等,不要觉得粉丝侵犯了你的个人自由。再比如在职官员,到了一定级别,自己乃至配偶、子女,一般就不能在当地经商办企业,这也是在让渡一部分权利。

  对于兰州部分有文身的出租车司机,我只想说,你的文身没有错,错就错在你有了纹身的自由,还想同时拥有开出租的权利。应对之策也很简单,要么不开出租,要么把文身清除或者遮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