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9月21日,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 (以下简称 条例 (草案) )提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审。

   条例 (草案) 共8章86条,对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外部环境等作了具体规定,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优化营商环境哪个政府部门“挑头”?拟明确

  “目前,我省省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是发展改革部门,但是市、县两级的主管部门还不统一,不利于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开展执法监督。”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为了理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管理体制,加大对营商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条例 (草案) 在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在第七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破解融资难,拟要求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

  融资难、融资贵,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企业报装水电,个别部门存在效率低的情况;《条例(草案)》在破解这些问题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记者了解到,针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草案)》要求政府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丰富信用担保融资及动产、权利担保融资,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激励机制和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及时查处融资服务时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各类不规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