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建芳

  案例一

  杨传杰涉嫌合同诈骗被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

  杨传杰系盛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杨红恩,二人之间一直有生意合作。

  2013年8月,杨传杰在公司和个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偿还盛丰公司在民生银行到期贷款为由,向杨红恩拆借“过桥资金”,并承诺贷款还上后,用银行再放贷资金归还杨红恩全部欠款。同年8月26日,杨传杰与杨红恩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2天,利息为48万元,黄志亮提供个人担保,盛丰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当日,杨红恩扣除利息后向杨传杰指定账户转款952万元,杨传杰将其中500万元偿还了盛丰公司的民生银行贷款,又安排他人于当天归还杨红恩250万元,剩余款项用于盛丰公司经营等。经查,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26日,杨传杰以借款、合作生产等名义,从杨红恩处取得钱款共计8022万元,截至2013年11月15日,杨传杰向杨红恩还款共计7319.7万元。经杨红恩多次催促,杨传杰不履行借款协议,后杨红恩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检察院以杨传杰犯合同诈骗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传杰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履行能力及虚构借款用途的证据不足,杨传杰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杨红恩借款,所借钱款用于公司经营或偿还公司欠款,而非用于高风险投资、奢侈消费及转移、藏匿资金。案发前后,盛丰公司仍处于经营当中,认定被告人杨传杰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遂判决被告人杨传杰无罪。

  宣判后,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杨传杰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企业因经营所需合法进行借贷,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当企业出现负债,无力偿还债务时,并不必然因其借贷行为而导致犯罪。刑事审判中应严格厘清“刑法”与“民法”的边界,既要保障债权人利益,也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吴新芳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安阳晨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晨昊公司)在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其实际控制人吴新芳和法定代表人张修强决定在安阳地区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并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吴静静、陈秀梅等人负责开票、签协议、接打电话等具体事宜,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月息3分和3%至15%的一次性返点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户签订协议书、开具收据等方式,向安阳市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人民币288270000元,实收金额人民币222937600元,涉及1728人次。案发后,晨昊公司已将非法吸收集资户的集资款全部兑付完毕。另查明,晨昊公司将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该公司在滑县开发的“东海王府”和“义务商博城”等项目。

  裁判过程及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滑县法院坚持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并重,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出现企业因负责人被羁押而导致倒闭的不良后果。在不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对本案的企业经营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取保候审后,晨昊公司负责人积极采取措施对在建项目进行盘活,对吸收的2.2亿存款已全部清退偿还,没有造成集资群众实际损失,及时消除了社会影响。

  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安阳晨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吴新芳、张修强、吴静静、陈秀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办理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过程中,慎重适用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案件,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企业家,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促进和谐稳定的角度,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案例三

  河南双汇公司获赔1300万元

  基本案情: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公司)系“2019年中国500强民营企业”。1999年12月29日“双汇”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双汇”品牌已经在中国食品行业拥有了较高的声誉。其研制开发出多款产品,深受社会公众的喜爱,同时也有多款产品被模仿。2019年,双汇公司以山东××公司、洛阳××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双汇公司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为由诉至法院,形成多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汇公司的商标权、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山东××公司、洛阳××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双汇公司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依法对双汇公司与山东××公司的9起系列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山东××公司在9起系列案件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赔偿双汇公司共计1300万元。法院经过耐心调解,又促成双汇公司与洛阳××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共28起案件达成调解,顺利化解该系列案件。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是依法保护知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通过对知名民营企业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依法保护,彰显了法院努力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环境的决心。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高额损失,体现了法院严格落实中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精神。

  案例四

  成功化解莲花集团退市风险

  典型意义:基本案情: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成立于1998年,并于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作为国内在产味精生产商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企业,莲花集团打造了“莲花”这一调味品行业的标志性品牌。近年来,由于受整体经济下行、市场销售萎缩、融资困难等不利因素影响,莲花集团发生严重的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经审计,2017年度、2018年度,该公司净利润均为负值。如2019年不能实现扭亏为盈及净资产转正,公司将面临股票暂停上市和退市的风险。经债权人申请,2019年10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裁定受理莲花集团破产重整一案。

  裁判结果:

  在案件受理前期,周口市中级法院及时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听证,并与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基本了解职工对重整的期望。本案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组织召开了莲花集团重整案接管会议,接收管理人提交的接管工作报告。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相继召开,分别通过了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周口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3月4日裁定终结莲花集团重整程序。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重整制度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作为河南省法院系统近十年来受理的唯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该案受到最高法、省法院的高度重视,从裁定受理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不到5个月时间,最大程度减少了莲花集团存在的暂停上市、退市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约10万名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维系了莲花集团的上市公司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