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对夫妻不如实报告且故意隐瞒武汉抵并亲属及接触史、发热史,导致多人被隔离医学观察、被确诊感染。9月18日,杏花岭区法院公开宣判我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的姑姑、姑父、外甥从武汉抵并,居住在我市杏花岭一小区姚某某父母家,后又居住在姚某某、冯某某夫妇在尖草坪某小区家中。1月28日,3人搬至姚某某为他们租赁的出租房,居住至2月7日。其间,姚某某的姑父、母亲、父亲先后出现发热症状,姚某某母亲曾在家中晕倒,邻居聂某帮助将其扶至床上离开;姚某某、冯某某始终未按要求,向居住地社区报告武汉抵并亲属及接触史、家属发热史等情况,并在租房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2月6日下午,姚某某父亲出现神志不清症状,由120救护车送至市中心医院急诊,姚某某夫妻陪同就诊。就诊时,他们均未主动如实告知武汉接触史、发热史,且在医院相关科室医生、护士多次询问相关流行病学情况时,故意隐瞒其父及家属的武汉接触史、发热史等。当晚8时40分,姚某某父亲因“重症肺炎,呼吸衰竭,低钠血症”,被收治于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治疗过程中,姚某某多次主动要求对父亲进行核酸检测。晚10时30分,在医生再三追问下,姚某某才如实告知情况。随即,姚某某父亲被转入发热门诊隔离病房治疗,次日又转至市第四人民医院,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因姚某某、冯某某未如实报告且故意隐瞒,致他们本人及多名亲属被紧急隔离;杏花岭区102户居民、尖草坪区15户居民,被采取居家隔离措施;17名医护人员被采取单间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其后,包括被告人冯某某在内的5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名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经二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调查,符合监管考验条件,适用社区矫正。

  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杏花岭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 编辑:孙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