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殷广华

  9月6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施骗者一般通过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来实现对诈骗资金的分解、转移、取现,骗子们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都是购买他人实名银行卡等账户来伪装进行上述操作。因此,随意出租、出借自己实名办理银行卡相当于间接帮助骗子成功实施诈骗。

  为有效遏制漯河市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公安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相关规定,漯河市反诈中心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对漯河市首批269名涉嫌买卖银行账户人员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银行卡开户人实施惩戒措施:一是5年内暂停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二是5年内银行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期满后,对其新开账户加大审核力度。

  通俗地讲,就是被惩戒的人员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消费,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等,只能到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且5年内也不能在银行办理新的银行卡。被惩戒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来还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中,在一定时间内影响其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之三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止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手机卡是违法行为,切勿贪图小便宜出售、外借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广大市民如发现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