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外卖骑手已经成为城市街头一大特色,那么,骑手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骑手送餐途中车祸去世算工伤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填写履历不实被取消资格,合理吗? 12日,记者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商丘一骑手送餐途中车祸去世,能否认定工伤?

  闫某振生前系某网络公司员工,是一名骑手。2017年9月3日晚22时左右,闫某振在上班送餐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不幸去世。经公安机关认定,闫某振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随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商丘市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认定闫某振送餐过程中受伤死亡属于工伤。

  然而,闫某振所在的某网络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丘市人社局有证据证明闫某振系某网络公司的外卖骑手,二者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闫某振的情形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判决驳回了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闫某振与某网络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包括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首先,闫某振对某网络公司具有经济从属性。闫某振父母表示,他全天候送餐,送餐收入是其生活主要来源。某网络公司持反对意见,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在二审法院责令其提交闫某振生前送餐记录时却以闫某振身份被注销为由未能提交。其次,闫某振对某网络公司具有人格从属性。闫某振穿着某网络公司统一的制式服装,接受其对工作方式、收入计算、奖励以及服务用语等方面的要求,按照其规定的工作流程来完成服务。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闫某振与某网络公司之间符合该规定,二者劳动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2】卖过期口罩被罚2万元,店家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销售过期口罩,咋办?商丘市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处罚2万元的决定。对此,该店表示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支持吗?

  2020年1月29日,宁陵县“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接到投诉,称某名妆店销售过期口罩要求查处。同日,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查并立案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随后,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名妆店销售过期一次性医用口罩,对其罚款2万元。该店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依据投诉人、经营者赵某的陈述,以及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手机付款凭证,认定原告某名妆店2020年1月25日销售过期一次性医用口罩,构成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行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原告某名妆店的诉讼请求。

  【案例3】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填写履历不实被取消资格

  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填写的履历却有偏差,即便进入了体检环节,却依然被取消了进入下一应聘程序的资格。合理吗?

  此前,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卢某看到招聘简章后,拟报考光山县净居寺文物旅游服务中心,该职位要求在光山县工作满两年。随后,卢某填写了“光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在该表签名承诺“本报名表所填写信息准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和照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所产生的的一切后果有本人承担”。

  经过面试和笔试,2014年7月3日,卢某以综合成绩第二名进入招聘的体检环节。

  在拟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公示发布后,光山县纪委接到举报称朱某某、卢某等在此次招聘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2014年7月29日,光山县人社局认定:卢某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材料与县纪委调查的实际情况有出入,属于在材料上弄虚作假。根据《招聘简章》的规定,决定取消卢某进入下一应聘程序的资格。

  卢某不服该决定,起诉称,其事实上在光山县工作已满两年,其中在光山县某校工作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在另一学校工作时间为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31日。请求撤销光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取消其应聘资格的相关文件。

  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卢某不服,提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光山县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职责。卢某在参加公开招聘活动中,经证实其填报的在学校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卢某本人在接受询问谈话时亦予以认可。虽然卢某事后提交了其在光山县某校的工作履历,但该履历在报名登记时并未填写,导致光山县人社局无从得知也无法审查。光山县人社局根据《招聘简章》的规定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