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不动产登记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月16日,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传来消息,山西省将采取并行完善、征办分离的办法,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日前,省住建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处理原则、方法、范围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无规划验收、缺质量验收、税费征缴、资料遗失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历史遗留难点问题。 压实责任争取2022年基本解决遗留问题

  《意见》明确了本次解决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同时,要求2020年3月底前,各市、县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此项工作;2021年全面推进,力争大部分遗留问题得到解决;2022年进行收尾,遗留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意见》指出,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等工作。要制定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步骤,明确申请提出、审议决定、出具凭据等程序和时限。区分难易程度和缓急程度,对简易事项要简化程序、对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

   各承担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工作的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出具相关问题办理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出具的意见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履职,形成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疑难项目要采取“一案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保问题处置到位。

  《意见》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质量安全达标,交易真实有效、产权清晰,非因购房人原因形成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首次登记等具体办法,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承继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代办、购房人直接办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申请办理。 启动追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工作

  《意见》指出,对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范围的项目,在启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启动追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完善项目手续等工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逃避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实施联合惩戒。处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时,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实施承诺制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存在的审批手续不全问题,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完善手续后,予以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对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遗留问题的处理,追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对建设单位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缴;对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

   加大整治力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意见》指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压缩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限,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流程与不动产首次登记有效衔接,实施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办结。要严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规划审批“总开关”,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约束力,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产生。同时,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审查,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核,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关,加大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力度。

   省自然资源厅把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根据《意见》精神,立即制定了十七大类74个具体操作办法,督促指导各市县依规加快办理相关业务,使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惠民政策尽快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