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12月30日19时讯(记者 李袅)热恋时,女方要男方买房,还要登记两人名字,可房子买了又因筹备婚礼发生分歧。男方能把送出去的房子讨回来吗?今(30)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发布《基层社会治理司法案例编选》,通过发生在身边的案例,为基层处理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借鉴。
买了房写上她的名字 分手时想把房子讨回来
2013年12月,王某、张某经人介绍后,建立了恋爱关系。王某称在恋爱时,张某就提出,要他购买一套房屋,并将产权人登记为二人,张某才同意结婚。
次年2月王某便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附近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16平方米,房屋总价近43万元,首付款近13万元,其余的钱则向银行按揭。
2014年9月,王某、张某与银行签订了《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0年。该套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为王某、张某。
不久后,二入搬入新家共同生活。直到2018年12月,双方却为筹办婚礼发生了分歧。一气之下,张某离开王某,回到娘家。王某则以张某没有与其结婚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给张某其房屋一半的产权,并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 男方证据不足赠与关系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王某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购房款由王某一人负担,也不能证明王某与张某间成立赠与关系,买房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均证实双方系共同购买房屋。
关于王某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争议的房屋于 2014 年登记为王某、张某名下,属于共同所有的房产,即使在赠与成立的条件下,王某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的规定。王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没有正当理由。王某要求张某返还房屋的请求,因该房屋系原王某、张某共有,且张某已经离开王某所述房屋,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编选将推送到基层
据了解,近日铜梁区入选全国首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
铜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推送案例编选是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此次案例编选以人民法庭案例为主,包括婚姻家庭类、人身侵权类以及合同类。案例选编将推送到该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社,供相关基层治理主体处理矛盾纠纷时参考。
同时,该负责人通报了该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情况。2019年,铜梁法院三个人民法庭共计审结案件1777件,同比增长33.50%,全年各法庭开展巡回审判60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