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婚姻家庭,关系到每一位群众的日常生活。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虽然已是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围绕离婚后抚养权、非婚同居等众多热点话题,提出不少中肯的建议。
【关键词1:非婚同居】
“同居”尚无法律定义,能否明确?
随着社会进一步开放,抱着省房租、“试婚”等种种因素,不少年轻人选择先不结婚,先住在一起的生活方式。住一起,就可能引发种种问题。草案第831条规定了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此,韩梅委员提出,目前,非婚同居的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与此相伴,产生的纠纷也大幅增加,比如财产继承问题、孩子问题等,亟须立法来解决。草案第831条虽有所涉及,但规定比较少。建议考虑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化的现状,在立法中作出适当回应,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规定。
针对草案中“同居”的概念,张伯军委员建议明确“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中“同居”的法律含义。目前,同居缺乏法律界定,在司法实践当中认识不一,判决尺度难以把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全国人大代表黎霞提出同样的建议。她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820条、第858条、第869条当中都有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但是“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稳定与他人居住一段时间”才可认定同居呢?还是必须以“夫妻名义”居住呢?如果对于“与他人同居”的定义不明确,将会导致司法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关键词2:夫妻关系】
法律不必为“上门女婿”留空间,建议删除第827条
郑功成委员认为,家庭问题更重要的是倡导理念、规定原则、守住底线,法律不能介入太多,不宜太具体——因为家庭是依靠血缘、情感维系的,家庭内部关系也不同于社会关系,主要应靠伦理道德,法制不可起守底线的作用。
他提出,建议删除第827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规定,因为第822条已经把什么是亲属、什么是家庭成员都讲清楚了。
他表示,在过去,上门女婿是受歧视的,那是旧社会,现在已经没有这个概念了,社会文明进步了,有很多问题在发展中就解决了,如果按照现在这样规定,青年夫妇结婚时还要商量一下归哪方。“为什么要归到哪一方?男女结婚就是一个新的家庭产生了,跟原来的家庭关系双方自然是要协商的,法律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写。”
【关键词3:抚养权】
离婚后跟爸还是跟妈,是否征求8岁以上孩子意见?
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草案第861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孩子跟爸还是跟妈,要不要听孩子自己的说法?对此,杜黎明委员提出,为了尊重孩子的权利,建议该款增加规定:“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子女意见。”
邓丽委员表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将听取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有效做法,建议草案予以吸纳。
针对一些为争夺抚养权不惜把孩子藏起来的现象,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规定藏匿孩子的法律责任。在草案第861条增加一款,“离婚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争夺抚养权。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可以作出不利于藏匿一方的判决”。
【关键词4:收养】
建议增加收养关系冷却期制度
收养之后,双方能否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收养登记办理之后却发现不适合能否“反悔”?针对这类情况,田红旗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收养关系冷却期制度,在第884条增加1款“自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收养的,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撤回收养登记申请”。
她介绍,增加婚姻冷却期制度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收养是身份关系的形成,但由于种种原因,收养并不能达成感情的收养,增加冷却期制度有利于保障收养关系双方的权益;收养冷却期制度是国际收养制度中通行的制度,缺乏冷却期制度,不利于国际收养关系的形成。